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通过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全覆盖,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