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及用地管理;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公园城市、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