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需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