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及应急管理等重大事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管理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