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方案设置,不得影响安全及服务标志的识别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广告设施设计及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广告设施的设置或者维护作业不得影响正常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