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导向标志,并可以与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标志组合设置,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导向标志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