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拍摄影视资料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客运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