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拍摄影视资料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客运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