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节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保障其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