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依法实行分层登记。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保障其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