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