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完善村规民约,组织和引导村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对影响农村人居环境行为的监督和教育。

村民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人居环境整治义务,共享人居环境建设成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