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投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多元化投入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