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和环境卫生、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