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