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