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