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