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镇分类运输、区分类处置。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市场化。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确定符合农村特点和村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外运处理量。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按照《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