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综合性、系统性措施,治理农村黑臭水体。

支持村民委员会通过栽植水生植物、建设植物隔离带或者小微湿地,对农田沟渠、堰塘等排灌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

鼓励村民定期开展房前屋后清淤疏浚,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就地消纳生活污水。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