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和不可降解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推进秸秆等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污染环境。鼓励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运用市场化模式参与农业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