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滇池流域湿地的建设和管护实行属地管理,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湿地建设管理工作。

生态保护核心区的湿地建设项目由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生态建设方案,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林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生态保护缓冲区的湿地建设项目由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绿色发展区的湿地建设项目由林草、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审查,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