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五十二条有效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捕捞品种、作业类型、区域、时限和准用网具、数量等进行作业。禁止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