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捕捞品种、作业类型、区域、时限和准用网具、数量等进行作业。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