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滇池流域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

昆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滇池流域水资源优化调度方案,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充分利用外流域调水、本流域径流和再生水等水源,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负责滇池防汛、水量调配、水位调控及其设施运行维护;受昆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取直接从生态保护核心区取水的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