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四十八条有效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草、滇池管理等部门定期组织滇池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