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滇池流域生态安全和水环境安全。因突发事件造成滇池水体污染或者危及水利设施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