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滇池流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昆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应当依法填报有关排污信息。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