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昆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昆明市滇池管理、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滇池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昆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滇池及入湖河道水环境状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