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依法逐步取缔原有入河排污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