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三十条有效滇池最内层面山区域除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防洪设施外,禁止开发建设活动以及开山采石、取土、挖砂等影响自然生态、景观的行为。滇池最外层面山区域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生态自然景观,严禁连片房地产开发。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