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湖滨生态红线内的入湖河道管理范围按照生态保护核心区的保护要求进行管控。

湖滨生态红线外的入湖河道管理范围按照生态保护缓冲区的保护要求进行管控,只能建设生态保护核心区允许建设的项目以及确需修建的水利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桥梁、轨道、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等公共设施项目。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款规定的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滇池管理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