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生态保护核心区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水上水下活动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意见,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批准。

在主要入湖河道开展前款所列活动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县级滇池管理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