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除合法合规保留的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及原住居民村落外,其他村庄(人口)、建(构)筑物、产业以及与滇池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应当逐步退出,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原住居民,应当逐步迁出并妥善安置。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禁止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开展与滇池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昆明市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属性、必要性等进行认定、审查,征求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意见,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开展污染治理、执法监管、科普宣传、防汛抗旱、航运码头、生态廊道、绿道等公共设施建设。对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严格论证后审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