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施,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二)非法侵占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

(三)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四)露营、野炊、烧烤、篝火;

(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七)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

(八)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九)在滇池水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