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滇池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滇池保护相关计划和措施;

(二)落实入湖河道综合治理年度计划;

(三)防治面源污染;

(四)按照规定处理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五)承担入湖河道、湖滨生态带的日常管护、巡查检查工作,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滇池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滇池保护工作,及时上报所发现的污染或者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行为;鼓励将滇池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滇池保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