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