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二)具体实施滇池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组织建设和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制定入湖河道综合治理方案,组织实施河道截污、清淤、生态修复、保洁等工作;
(五)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六)建立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制度和收集处置系统;
(七)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工作,建设和保护湿地、林地;
(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