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有关规定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到最近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