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从省外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