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接收未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