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