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未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定点放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