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