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或者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