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以及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竞争,合规经营,不得组织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行为。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