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措施,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医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除涉及前置许可外,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主体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推进“一照通”改革,将营业执照与相关行政许可、备案合并办理,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审批、一照准营。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