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有效优化营商环境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平台,设立营商环境专线,健全受理、交办、监督、反馈、评价、公示等制度,全过程跟踪,及时解决市场主体困难和问题。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