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在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方面等高对接,推动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和政务服务相互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应当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并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蚌埠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