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涵养营商文化,营造重视营商环境的社会生态,打造“珠事好办”一流营商环境品牌。每年二月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尊重企业家价值,组织开展对话、奖励等活动,按照规定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企业,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亲商安商的氛围。
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弘扬企业家精神,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约践诺。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