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等机制,督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主管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