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综合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强制执行等措施,防止和纠正利用优势地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拒不履行合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行为。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